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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22-04-08

1.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。凡属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,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都要建档入帐,不得滞留帐外。

2.新购置的1000元(含)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

3.重点实验室所属的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,需经院(系)主管负责人批准后,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。原则上不予外拨。

4. 离(退)休、调出、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(一年以上)出国人员,应在离岗前一个月,经院(系)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,方可办理离退休、调离及出站、出国手续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仪器设备。

5. 凡申请报损、报废的1000元(含)以上的仪器设备,须经审批后,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、批准。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,须先到北京大学环境保护办公室及辐射防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。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。

6.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当爱护公用仪器和公共财产,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卸或搬动。实验室公共财产由实验室统一调配使用。

7.实验室公用仪器除特大型仪器酌情收取管理费或使用费以外,常规仪器均免费为室内各课题组服务。由重点实验室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和维修。使用公用仪器请登记。

8.因工作需要使用特殊办公设备者,需经研究组组长同意,并在综合办公室办理使用登记手续。

9.损坏或丢失公共财产者,由室务会视情节轻重决定其处罚。

10.实验室所有图书资料,无论以何种方式购得,均属实验室公有财产,任何人不应据为己有或防碍他人正常使用。本室资料不直接对外借阅。